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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21-07-13浏览次数:

2021-07-12 来源:人民日报 作者:夏锦文 播报

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。经过长期发展演进,中华法系成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,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,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,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,必须研究和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,挖掘和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,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。

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

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,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,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,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。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,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。”

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,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。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。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,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,至西周臻于完善。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,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,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。春秋战国时期,法家主张“以法而治”,战国时期李悝的《法经》创新封建法典体制。商鞅“徙木立信”,强调“法必明、令必行”。西汉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,两汉沿用近四百年。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,一部《贞观律》蔚为大观。在《贞观律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《唐律疏议》,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。

汉唐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礼义刑德于一炉,使中国封建法制呈现出国法、天理、人情融合的鲜明特色。隋唐时,中华法制文明逐渐定型与完备,中华法系日臻成熟。“以礼入法,得古今之平”的《唐律疏议》,以其完备的体例、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,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,对后世立法产生深刻影响。不仅如此,《唐律疏议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,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。
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自古以来,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,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。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,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,《唐律疏议》是代表性的法典,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。与大陆法系、英美法系、伊斯兰法系等不同,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,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。”在内涵和外延上,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。它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、政治、哲学、伦理等理念,强调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。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,是独具匠心的设计,因而能够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。

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,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。出礼入刑、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,民惟邦本、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,天下无讼、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,德主刑辅、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,援法断罪、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,保护鳏寡孤独、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,等等,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。”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,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,汲取营养、择善而用。”

中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十分丰富。比如,“国无常治,又无常乱,法令行则国治,法令弛则国乱”“法,国之权衡也,时之准绳也。权衡所以定轻重,准绳所以正曲直”“明法者强,慢法者弱”“国无常强,无常弱,奉法者强则国强,奉法者弱则国弱”等等。

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。“治之经,礼与刑”。礼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,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,能够深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。“刑”不只是指刑罚,广义上是法的统称。中国古代注重教化,反对“不教而诛”。“礼禁未然之前,法施已然之后”,礼法并重、隆礼重法方为治国之良策。礼教与刑罚共同为用,所谓“礼之所去,刑必所取;失礼则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”。出礼入刑、隆礼重法,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独特智慧。

“民本”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理念。“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”,强调将百姓放在重要位置,“以民为贵”“民之所欲,天必从之”。要以百姓之心为心,以民生民意为重,得民心者方能得天下。“民惟邦本、本固邦宁”的民本理念,成为我国古代重要的治国理念。

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“天下无讼”“以和为贵”,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。“不能使民无讼,莫若劝民息讼”。以无讼为有德,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;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,通过定分止争促民息讼,从而实现和睦无争、礼义有序的社会状态。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。

明德慎罚是从西周时期就形成的思想。明德就是倡导敬德、重德、保民、惠民,慎罚就是主张刑罚得中、避免滥刑,强调重视道德教化,实施德教德治,刑罚适中宽缓。“德主刑辅”的思想在西汉时期确立,强调“厚其德而简其刑”“大德而小刑”。唐代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;治理国家和社会要把德礼教化与法律惩罚结合起来,德礼教化为根本,法律惩罚是辅助。

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,援法断罪、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。早在西周时期就要求“惟察惟法”,防止官吏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。法家提出“事断于法”“援法断罪”的主张,要求各级司法官吏依法正确处理各类案件,做到不枉不纵;提出“刑无等级”“法不阿贵”的思想,强调“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“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”,强调一断于法,赏善罚恶都要一视同仁,不能内外有别、亲疏差异。

中国古代的恤刑思想流传久远。《周礼·秋官》有“三赦之法”,即对年少体弱的人、七八十岁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。秦汉以后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鳏寡孤独、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法律制度。《唐律疏议》关于宽仁恤刑的规定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。

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
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,有我们的体制机制,有我们的国情,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,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”。要立足中国、挖掘历史、把握当代、面向未来,体现继承性、民族性、原创性、时代性,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,深入思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赋予中华法制文明新的内涵,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实现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。

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,道德是内心的法律。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、调节社会关系、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,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。”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,需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,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人文关怀,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、维护道德底线,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。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,让法律真正成为人们的内心自觉,为人们所遵行,实现法安天下、德润人心。

坚持法治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,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人民群众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、安全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。应着眼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,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,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,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,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。

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。确保社会稳定、和谐有序,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价值追求。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、平衡社会利益、调节社会关系、规范社会行为,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,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。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,发挥社会组织作用,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、居民自治良性互动。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,创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,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并不断总结新鲜经验,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。

(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、院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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